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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党建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5-05-14  浏览: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和《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组织制度建设、党组织阵地建设、党组织活动等部分。


第二章 党组织设置


第三条 基金会依据相关规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组织。


第四条 基金会党员人数达到3名以上时,应成立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单建党支部。


第五条 基金会党员1名以上,不足3名时,应加入联合党支部。


第六条 基金会党员人数为0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并由上级党组织派驻党建指导员。


第七条 党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 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基金会管理费用列支,确保党建活动经费充足并合理使用。 


第三章 党组织职责


第九条 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履行引领方向、激发活力、团结凝聚、监督管理、规范行为以及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培养的基本职责。


第十条 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将党的工作融入基金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基金会全体人员,推动基金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第十二条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第十三条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组织生活制度,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和组织考评。


第四章 党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基金会成立单建党支部的,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基金会内部产生,提倡党员基金会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可同时选举党支部委员,形成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 基金会未成立单建党支部的,从党员中选举产生党建负责人,同等条件下优先从理事会和管理层中选拔党建工作负责人。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中没有党员或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作为基金会党建负责人。


第十八条 党组织书记、党建负责人应带头执行上级党组织各项决策部署,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党组织和基金会理事会的关系。


第十九条 党组织书记、委员、党建负责人,应与基金会负责人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带头作用。


第二十条 党组织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和通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建负责人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党员应坚定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十三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明确 “三会一课” 的内容、形式和要求,确保党的组织生活正常化、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 党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党的活动,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党员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纪,无违法违纪行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自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依据简便、易行、实效的原则建立党员信息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定期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保发展党员工作有成效、有质量。


第二十九条 以党性教育为重点,加强和创新党员教育培训,结合本组织党员现状,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抓好党员日常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素质。


第六章 党组织阵地建设


第三十条 党组织机构应有明确标识,悬挂党旗,公示党建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应合理利用党员活动场所,满足党组织活动基本需求,适时配备基础电教设备。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强化宣传阵地建设,因地制宜设置党建工作宣传栏,建立宣传报道网络,安排专人负责通讯、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应充分利用官网、新媒体传播平台等,积极宣传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应加强意识形态防控,在基金会内部管理、业务活动、网络信息发布等工作中,开展意识形态防控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围绕基金会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与基金会文化建设紧密结合,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品牌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党建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系统谋划党建和业务“双融双促” 工作体系,持续强化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第三十六条 积极开展示范创建、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志愿服务以及党员公开承诺践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党组织2024年11月12日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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