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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5-14  浏览: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劳动纪律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已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考勤”结果包括出勤、值班、事假、公假、病假、迟到、早退和旷工等。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四条 工作时间

允许员工在核心工作时间(10:00-15:00)外自由安排上下班时间,单日工作时长需满足8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基金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工作日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第五条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以任务完成质量和时效为考核核心,替代传统考勤打卡。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的;

(二)超过批准假期没有及时续假,未提供相关证明的;

(三)岗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

(四)以虚假理由请假、休假的;

(五)其他应该按旷工处理的。


第七条 值班是指根据基金会重要会议或活动期间、公休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等期间,员工在单位负责安全、信访、信息接受等工作。


第三章  假期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假期,除特别说明为“工作日”外,其余均为自然日,包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假期申请最小天数为半天。如无特殊原因,休假要提前申请,未经批准的休假视为旷工。


第九条 员工依法享受如下假期:

(一)公休假期

每周六、日为公休假日。

(二)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员工享有以下假期(如有法律法规调整,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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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带薪年假

(1)员工每年享有带薪年假,年假年度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员工享有的带薪年假天数根据员工的累计工龄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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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20天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以半日为计假单位。年休假的有效期一般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员工当年未休年休假的,可延长至次年第一季度。

(四)事假

(1)员工在工作日有个人重要事情必须处理的,可申请事假。请事假应按照审批权限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写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2)员工请事假,每个月一般累计不超过1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员工请事假当月超过1个工作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工作津贴、各项补贴照发,基本绩效工资按月标准和实际事假天数核减,即:事假工资核减金额=基本绩效工资/21.75 当月请事假且无未休年假进行抵减的天数。

(3)年度内超过20天(含)不满三个月的事假工资,所有工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4)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基金会有权不予批准,员工依然不到岗工作的,视为旷工,基金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自基金会通知当月办理解除手续。

(五)病假、医疗期

(1)病假

①员工因病不能上班需按程序报请病假;请病假连续3日或以上的,须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交办公室备案。

②员工每年可享受12日的全薪病假。

(2)医疗期

医疗期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基金会服务年限确定。医疗期时限为3至24个月。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基金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基金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满的延长:对某些患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疾病、特殊疾病或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尚不能痊愈的,需提交二甲以上等级医院的诊断证明、相关检验报告及病例,经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请病假时间。

(3)病假、医疗期期间工资待遇

①病假全年12天以内(含)的,不核减工资;

②病假全年超过12天的。未抵减的病假、医疗期以内的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津贴、各项补贴按日标准的80%和实际病假、医疗期天数扣款,即:病假、医疗期内工资核减金额=(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津贴+各项补贴)80%/21.75天未抵减的病假、医疗期天数。病假扣款后员工薪酬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③连续病假超过医疗期但不符合延长医疗期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当事员工。

(六)婚假

按照国家规定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凭结婚证明可申请婚假3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婚假天数共10天。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婚假应在开具结婚证明后1年内一次使用完毕,遇双休日连续计算,遇法定假日可顺延。

婚假期间薪资正常发放。

(七)丧假

1.员工的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兄妹、子女死亡,给假3天;员工的(外)祖父母死亡给假1天,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员工凭亲属死亡证明申请丧假,如死亡证明未能及时出具的,可在丧假结束后提供。

2.丧假期间薪资正常发放。

(八)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哺乳假

(1)产假、陪产假

①女员工生产后,凭婴儿出生证、分娩记录复印件、医院产假证明可享受产假:员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②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产假期限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享受延长生育假60天,延长生育假须一次性连续休完,如遇公休假日,不增加假期天数;女方确有困难的,报经基金会批准,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③难产的(指女员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

④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⑤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员工,其休假期间由社保部门核发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员工,或生育保险达不到法定年限的,基金会按照其休假前标准发放工资。

⑥男员工妻子生产的,男员工凭预产期相关证明或婴儿出生证明在婴儿出生前或出生后,享受陪产假15天,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2)产检假

①女员工在怀孕的前7个月,每月可享有1个工作日的全薪产检假;

②女员工怀孕8-9个月的,每月可享有2个工作日的全薪产检假;

③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

④应提供相关的产前检查证明,由办公室备案。

(3)流产假

①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凭医院证明,给予15天的产假;

②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③女员工申请流产假的,除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休假申请程序外,须同时提交医院开具的证明,产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不增加假期天数。

④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女员工,流产假期间的薪酬,由基金会根据员工产假前的薪酬全额发放;

⑤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且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员工,其休流产假期间由社保部门核发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员工,或生育保险达不到法定年限的,基金会按照其休假前标准发放工资。

(4)育儿假

①按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女员工,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②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③经单位同意的,可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男职工配偶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职工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④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5)哺乳假。

①女员工在其子女1周岁前,可享受每天1个小时的哺乳假

②女员工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胎,每天增加1小时的哺乳假时间;

③哺乳假时间由休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哺乳假不做累计补偿,未休的哺乳假不可调休、补休。

(九)公假

员工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请公假,公假不核减工资。

①参加法定活动。法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其他需要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②学校通知开家长会的(需有学校证明),假期半天。


第四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十条 员工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突发疾病或遇其它紧急事件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可按审批权限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24年11月12日二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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